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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第七次買回庫藏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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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4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原買回股份種類:轉讓股份予員工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7~104/10/12
5.實際買回期間:104/08/17~104/08/25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3/08/08~103/10/07買回400,000股
104/06/16~104/08/15買回2,324,000股
104/08/17~104/10/12買回2,384,000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5次預計買回7,000,000股,實際買回400,000股(減資後為280,000股),
因股價波動及限時、限量、限價掛單買進,致部分買單未能搓合成交
2.第6次預計買回4,700,000股,實際買回2,324,000股(減資後為1,588,055股),
因股價波動及限時、限量、限價掛單買進,致部分買單未能搓合成交
3.第7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2,384,000股(減資後為1,629,055股),
因股價波動及限時、限量、限價掛單買進,致部分買單未能搓合成交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事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依本辦宜蘭法拍撤回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
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前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辦理。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應按職位、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
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訂定,茲分述如下: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及認購繳款期間、轉讓限制
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
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核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
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本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其相關轉讓作業,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1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3.48%,茲聲明本公司董增貸信用貸款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會計師認為智寶電子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
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及現金流動狀況並無重大影響。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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